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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警惕“隐蔽处”的虐待行为——虐待罪行为特征的刑法解读

2025-08-28 12:42 来源:去可网 点击:

警惕“隐蔽处”的虐待行为——虐待罪行为特征的刑法解读

警惕“隐蔽处”的虐待行为——虐待罪行为特征的刑法解读

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,近年来的虐待案件中,虐待方式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、新型化的特点。总的来说,虐待方式有两种,即身体虐待和精神上的虐待,但是通过分析以往的大部分虐待案件,它们大多都呈现出身体虐待和精神虐待交替实施之特点。从行为方式上看,常见的殴打、受冻挨饿、辱骂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为虐待案件的主要行为实施方式,除此之外,近来被曝光的虐待案件中,还有喂食芥末、针刺、烫烙等新的虐待方式。值得注意的是,有一些虐待方式虽然不常见,但是其伤害程度甚至超过传统的虐待方式。“忽视型虐待”就是其中之一。忽视型虐待属于精神虐待的一种,忽视包括很多方面,有对身体健康方面的忽视,也有对安全方面的忽视或者教育方面的忽视。例如,有的父母对孩子的健康处于持放任心理,对孩子生病不管不顾,没有尽到一个父母应有的责任,这是对健康方面的忽视;有的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处“放牛”心态,从不关心过问孩子学校生活和学习成绩,这是对孩子教育方面的忽视。忽视型虐待虽然不像传统的虐待方式一样在身体上留下伤害的疤痕,但是长此以往,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心理伤害,身体上创伤易康复,心灵和情感的伤痕却难以修复。因此,忽视型虐待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。

无论以哪一种方式或手段实施的虐待行为均具有极强的隐蔽性。在司法实践中,被害人被持续虐待几个月或者几年的案件比比皆是,很多案件甚至直到被害人被虐待至重伤或者死亡才被曝光,这与虐待罪的隐蔽性有很大关系。笔者认为虐待行为具有如此之强的隐蔽性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原因:

第一,虐待行为实施环境较为封闭。客观环境因素是作为其隐蔽性强的一个重要原因。首先,基于家庭成员关系构成的虐待罪中,家庭成员一般较为固定,日常家庭生活对外界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排他性,使得家庭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。其次,基于看护、监护关系的虐待行为一般发生在学校、养老院等场所,这些场所虽然成员不固定,但第三人在场可能性较小,与外界联系基本取决于拥有监护权、看护权的人员。

第二,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。虐待行为隐蔽性强的另一个原因来自于被害人自身。是无论是在家庭关系还是看护、监护关系的虐待案件中,被害人一般是身体、生理或者经济地位处于弱势的一方。基于家庭成员关系的虐待案件中,被害人由于年幼心智不成熟,或者缺乏法律意识,在受到虐待时无法意识到自身权利受侵害,尤其是儿童,当受到父母体罚虐待时,认为父母只是在进行教育,没有向外界寻求帮助的意识。而年纪较大的老人受到家庭成员的虐待时,往往认为“家丑不可外扬”,不敢或者不愿意将虐待事实告知他人或寻求帮助。基于监护、看护关系的虐待案件中,被害人始终处于被动状态,角色悬殊导致其面对虐待行为时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。例如在幼儿园中,大多数儿童一般对老师存在一种敬重甚至畏惧感,在受到老师体罚虐待时,由于年幼难以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侵犯,即使难以忍受老师的虐待也不敢告诉家长,等到家长发现自己的孩子受到虐待时,往往为时已晚,造成的后果已经非常严重。

陈营,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,法学硕士,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,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,擅长重大、复杂、疑难案件,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、不起诉、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。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,丰富的办案经验,认真、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。

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:

*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

*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

*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

* 吉林省孙某涉嫌“套路贷”恶势力犯罪集团案

*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

*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

*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案

*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

*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、玩忽职守罪案

*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

*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

*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

*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(处级)受贿罪判处缓刑案

*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

*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